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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顺东吴环境法论坛学术讲座第五期:环境法方法论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4-12-03浏览次数:296

2024年12月1日晚,久顺东吴环境法论坛学术讲座第五期在苏州大学人妻无码 B201会议室如期举办。本次论讲座邀请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人妻无码副院长、教授、博导张宝主讲,讲座主题为“环境法方法论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由苏州大学人妻无码 教授、博导朱谦主持,苏州大学人妻无码 副院长上官丕亮、环境法研究中心李雪、区树添、陈倩老师参与论坛,百余位校内外师生、实务界同仁参会交流,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

讲座伊始,主持人朱谦教授隆重介绍了张宝教授,并指出环境法的方法论与生态环境法典问题的碰撞具有新颖性和启示性。随后,主讲人张宝教授紧扣主题,从方法论的一般理论、环境法方法论的理性基础、中国环境法的方法论和方法体系、环境法方法论的具体展开四个方面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视听盛宴。

张宝教授首先以“环境法是‘马法’吗”这一问题开场,引起了在场师生的极大兴趣。他指出环境法作为与传统部门法截然不同的法律,应考察环境法是否有独特的方法论。张宝教授从法学方法论的定义、层次和结构出发,详细讲解了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指向。其一,学界关于“何谓法学方法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法学方法论等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二是将法学方法论等同于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三是将法学方法论区分为广义和狭义,前者涵盖了法学建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适用的方法,后者主要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其二,方法论包含三个层次,即哲学层次的方法论、一般科学层次的方法论和具体科学层次的方法论。最高层次的法学方法论指向应当以怎样的哲学基础作为推论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的基础,中间层次的法学方法论指向应当以怎样的思维方式认识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基础层次的法学方法论则指向应当以哪些科学方法来支撑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与之相对应,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指向在“主客二分”的人类中心主义之上,形成了以人类为中心、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在以还原主义为核心的近代科学世界图景中,从宏观整体层面转移到了微观具体层面,在理论和实务上层层分解至法律概念或法律关系,形成了法学方法上的还原论;在基础学科层次区分为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解释论和立法论。

继而,张宝教授旁征博引,从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和环境法方法论与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的角度介绍了传统法学方法论应对环境问题的诸多局限,传统法学方法论在应对环境问题时陷入了碎片化、经济优先和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困境。其一,“主客二分”哲学方法论难以契合环境法的自然理性,过于强调人的自由和财产权保障,是造成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其二,“还原主义”的一般方法论难以契合环境法的自然逻辑,忽视了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联系性与相关性,人为导致法律系统应对环境问题的碎片化。其三,“公一私”二分的具体方法论难以契合环境法的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环境法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和多元调整方法,以“公法—私法”二元结构及部门法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规范类型难以概括环境立法的发展实践。

最后,张宝教授根据环境问题的特征归结出环境法方法论的自然理性基础、政治理性基础和法治理性基础,进而提出了构建中国环境法方法论的基本思路。一是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建构适应“人—自然—人”关系的方法论体系,包括重塑自然的法律地位、树立整体主义方法论、超越纯粹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二是回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要求,形成适应美丽中国建设的方法论体系,综合运用社科法学方法论,构建多方共治体系;三是落实“两个最严”的法治要求,形成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论体系,明确领域法学的定位,实现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协同。盖言之,在哲学层面实现整体主义与还原主义的整合,从“主客二分”转变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环境法的方法论体系建构层面,实现立法论与解释论相互融合、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相互支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彼此促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建构新的环境法方法论提供了机遇。

张宝教授还结合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及其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对环境法方法论作了具体展开,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磋商制度为例,将其嵌入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并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可以将其定位为执法替代诉讼;从环境污染防治体系的角度,可以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污染特性,将噪声污染定性为拟制型污染,以此区别于大气、水等实质型污染。

张宝教授风趣激昂的辞藻开拓了大家对法学研究的视野。在交流提问环节,李雪老师就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问题与张宝教授做了深入交流。张宝教授认为,预防主要是指危害防止,“危”主要指危险预防、“害”主要指损害预防,“止”是对危险和损害的救济,针对预防的限度应当优先进行评估,目前风险与危险的界限并不清楚,域外常采用的方法是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风险决策的方法,从而降低行政机关被问责的风险。另外,张宝教授还对参会同学提出的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问题作了细致解答,他指出,国际公法涉及国际政治博弈,目前的超国家立法以欧盟立法为典型,结合环境问题的历史成因和当前国际社会局势,中国应继续加强建设国际社会认可的现代环境(碳)核算体系。

朱谦教授从四个方面对讲座做了简要总结,他指出,张宝教授的精彩讲座提供了诸多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编撰的有用信息,本次讲座将法学方法论运用到解决环境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张宝教授引用了大量古今中外的典型案例,结合学术实践,为老师和同学们的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和借鉴,带来了极富启发性的研究和分析视角。未来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对环境法学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春天,要多开展更具开放性的基于法典解释论方面的研究。最后,朱谦教授再次感谢了张宝教授带来的精彩纷呈、发人深省的讲座以及与会人员的热情参与,也对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表达了谢意。讲座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