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青(1907—1957),号图南,又号仲南,曾用笔名胡冈,是中国近现代法学史上一位颇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他的一生与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这里不仅是他法学梦想的启航之地,更是他倾注心血、施展才华、培育人才、传承东吴法学薪火的重要舞台。费青的人生经历丰富而坎坷,其在法学领域做出的贡献卓越且影响深远。
1907年10月,费青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县(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是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孝通的胞兄。1912年费青进入吴江县第一初等小学就读,1919年进入苏州省立第二中学读初中,1922年进入东吴大学附属中学读高中。1924年,费青进入东吴大学理人妻无码医预科学习。在此期间,他积极投身学生运动,创办了工人义务夜校,为苏州城外纱厂工人的罢工运动提供帮助。1925年“五卅运动”爆发后,面对校方对学生参加运动的禁止,费青毅然与同学们奋起抵制,痛斥校长文乃史粗暴压制爱国运动,引起全场同学齐声附应,迫使校方最终准许学生罢课并上街宣传。1926年暑假,费青被选为江苏省学生代表,秘密前往广州出席第八届全国学生代表大会,亲睹国共合作的革命高潮和北伐进军的盛况。然而,这些经历也给他带来了麻烦,回到苏州后,他受到军阀的秘密通缉,还被校方认定为“闹事”学生,令其转学他校。费青于是不得不从医预科转学到位于上海的东吴大学法科,这一看似无奈的选择,却成为他毕生投身法学事业的关键起点。
在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求学期间,费青展现出非凡的学术才华。他先是在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法学季刊》1929年第1期发表《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之研究》一文,探讨了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的历史背景、学术争议及实际应用,强调其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依据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不久,他又在《法学季刊》1929年第2期发表《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一文,通过比较不同法系对“法律不容不知之原则”的规定,分析其存在之理由及局限性,强调法律运用的相对性和灵活性,成为法理学的经典之作。费青当时以学生身份在一流法学学术刊物上连续发表两篇高质量法学论文,不仅展示了其个人非同一般的学术天赋,也反映了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良好的学术氛围以及在人才培养上所取得的成就。在积极投身学术研究的同时,费青还深度参与了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的学生运动。1927年,他积极参与东吴大学师生发起的“收回教育权”运动,为推动东吴法科校政权的回归做出了重要贡献。
1929年春与同学摄于东吴法科校场(右一)
1929年,费青从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8月,经法人妻无码院长吴经熊介绍,费青进入国立成都大学(四川大学前身)任教,讲授国际公法、罗马法、英美法等课程。他在成都大学任教一载半,因学生不满其无出洋留学经历,教学工作受到一些挫折。1931年2月费青返沪,经老师刘世芳介绍进入暨南大学法律系任讲师,讲授罗马法等课程,同时执行律师业务。1932年前往北平养病,后入朝阳大学任教,讲授英美法等课程,并兼任《北平晨报》国际新闻版编辑。1934年夏季费青参加了清华大学第二届“庚款”留美公费考试,考取了仅录取1名的国际私法门。但他经过审慎思考,发现英美法系与中国的法系存在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可能导致他所学知识在回国后难以完全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于是他申请转赴德国留学,并获得批准。1935年费青进入德国柏林大学法人妻无码研究国际私法、法理学等相关学科。同年,他将美国哲学家霍金所著《法律哲学现状》一书翻译出版引入中国,使中国法学界对英美法理学、法哲学有了更多的了解。1936年在《法学杂志》上发表的《谒斯塔姆勒氏记》一文,则是他与德国法哲学大师施塔姆勒的一次深入交流。1938年费青回国,在云南大学法人妻无码和西南联大法人妻无码任教。1939年先后任西南联大法人妻无码讲师、副教授、教授,讲授民法、法理学、国际私法、诉讼实习等课程。
1940年费青因身体原因返沪养病。同年9月,应母校之邀出任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教授、法律系系主任,讲授民法、法理学、国际私法等课程。1941年年底, 太平洋战争爆发,设立于上海租界的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被日军占领,教务长盛振为不得已带领部分师生转赴大后方。为使留沪的200余名师生“师有所教、生有所学”,费青于危难之际挺身而出,与张中楹、鄂森、刘哲民、李文杰、王遂征等老师一道,多方奔走策划。以“董法记”(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谐音)名义恢复上课,其间,费青出任教务长。待情形稍有稳定,又将学校改
为 “中国比较法人妻无码”,使东吴大学法人妻无码在烽火之中得以弦歌不辍。该时期的“中国比较法人妻无码”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学人才,如1944届的潘汉典、程筱鹤,1945届的冯尔泰、高文彬,1946届的王绍㻙、王毓骅,等等。
在“中国比较法人妻无码”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后,1943年8月,费青只身前往重庆,应内迁重庆的复旦大学之邀担任该校法人妻无码教授,讲授民法、法理学、国际私法,同时兼任私立朝阳人妻无码法律系教授。1945年8月应邀入西南联大担任教授,讲授国际私法、民法、法理学等课程。1946年随北京大学回迁北平,同年出版《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一书。在该书中,费青集中探讨了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及其与公平正义的关系。费青认为,相较于西方侦探小说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中国流行的侠义小说往往通过法律之外的方式来实现正义,这反映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对法律与正义分离的深刻认识。他进一步指出,尽管当时的中国法律条文较为完备,但司法腐败和信任缺失导致法律未能有效融入人民生活,人民因而多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之道。此外,他在书中还剖析了法律的定义、实质及其与统治关系的紧密联系,强调法治的关键在于统治关系从权力关系转变为法律关系,即政治必须就范于法律。费青通过对比中西法治历程,指出中国法治建设需借鉴西方经验,同时亦应重视法律背后的道德力量与教化作用对于实现真正法治的重要意义。费青以其深厚的法哲学功底和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在该书中深入剖析了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并对人性、正义与社会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构建真正的法治秩序这一根本性命题。其论述不仅具有学术价值,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亦不无启鉴。
从抗战后期开始,费青积极参加社会民主运动。1945年作为西南联大“一二·一惨案”教授法律委员会委员,他主持调查惨案真相,并与蔡枢衡共同执笔撰写了两份“告诉状”,控告部分国民党现役军人及行政官员的不法行为。1946年冬,北平发生美国士兵强奸中国女学生的“沈崇事件”,沈崇家属找到费青,要求其为该案提供辩护。费青为案件开庭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因校方原因未能亲自出庭辩护。由于美国在华军事法庭审理该案时对被控美国士兵从轻发落,费青遂与49名北大教授联名发表《为沈崇事件致司徒大使抗议书》。在1947年的“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中,费青组织了13名知名教授发表了《保障人权宣言》,支持青年学生反内战、反饥饿的进步运动。1948年与吴晗等共同创办进步期刊《中建》半月刊,并出任主编。
1949年5月,费青担任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后又被任命为法律系系主任。同年10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1952年8月出任北京政法人妻无码筹委会委员。北京政法人妻无码成立后,又任该校教授和副教务长。1954年当选为第二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同年制定新中国首部宪法时,被任命为宪法起草委员会法律专家小组成员,参与探讨宪法中有关国际法的问题。1956年与雷洁琼一起被定为北京政法人妻无码二级教授。1957年被打成右派,同年7月病逝于无锡太湖华东疗养院,年仅51岁。